張某在出差時意外去世,其妻子呂某花6年時間向丈夫供職的廣西某設備公司討要賠償金。在歷經多次仲裁、訴訟後,呂某終於等來了好消息。近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宣判廣西某設備公司除賠償呂某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2.8萬多元,還須支付資金佔用費10萬多元。
丈夫出差意外身亡索賠未果
2009年5月,張某應聘到廣西某設備公司工作。15天後,張某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一起前往玉林市容縣出差。當晚,兩人業務應酬後在當地的酒店休息。次日,張某被發現死於該酒店客房。
由於張某在廣西某設備公司就職期間,該公司未為其交納工傷保險費。在張某去世後,其妻子呂某向該公司索要死亡補助金等未果。
張某是否因工死亡也引起爭議。從2011—2013年,經歷數次仲裁和訴訟後,2013年9月,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在西鄉塘區法院於判決維持此工傷認定後,廣西某設備公司雖提起上訴,但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未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之後,呂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賠償金額,由於對仲裁委作出的仲裁部分事項不服,故訴至良慶區法院。
良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廣西某設備公司在張某入職公司工作後,未為張某交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張某的妻子呂某、母親陳某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此,廣西某公司應支付張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給呂某。
此 荃灣迷你倉價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工傷事故發生後30天內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廣西某設備公司並未主動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資金佔用費
法院認為,雖然廣西某設備公司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通過法定的糾紛解決程序對歷次工傷認定、訴訟進行抗辯、起訴,但如果該公司主動履行了上述工傷認定申請的義務,實事求是地對本次工傷事故予以承認,原告早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得到相應賠償款。等於說,廣西某設備公司作為盈利性的經營組織,佔用了本應賠付給呂某的喪葬補助金等款項長達6年,其客觀上已經因此而獲益。
為了平衡雙方利益,實現本案的實體公正,彌補原告因歷次工傷認定、訴訟所客觀承受的損失,參照不當得利及公平原則,良慶區法院確定廣西某設備公司應當以資金佔用費的形式將其客觀獲利的資金支付給原告。
今年7月17日,法院宣判廣西某設備公司除賠償呂某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2.8萬多元外,還須支付資金佔用費10萬多元。
案例評析:
由於此案歷經多次仲裁、訴訟,時間長達6年,考慮到歷年來居民收入增加、物價上漲等現實因素,若直接依照上述法規確定的標準進行判決,在法律適用層面雖然無誤,但實體處理結果確實顯失公平。由於廣西某設備公司是盈利性的經營組織,為了平衡雙方利益,因此法院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判該公司支付6年的資金佔用費10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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